发布日期:2017-09-02 整理:雷舒科技
6.1.21厂房的照明,应符合《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6.1.22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
(2)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性照明器材;
(3)含有大量烟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
6.1.23自然采光不足的工作室内,夜间有人工作的场所及夜间有人、车辆行走的道路,均应设置照明。
6.2.1 应建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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