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9-02 整理:雷舒科技
5.1 一般规定
5. 1. 1 本标准规定的照度除标明外均应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维持平均照度不应低于本章规定的照度标准值。
5. 1. 2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 评价,并应按本标准附录A 计算,其大允许值不宜超过本章的规定。
5. 1. 3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Uo ) 不应低于本章的规定。
5. 1. 4 体育场馆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眩光值(GR) 评价,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 计算,其大允许值不宜超过本标准表5.3. 12-1和5.3. 12-2 的规定。
5. 1. 5 常用房间或场所的显色指数(R.) 不应低于本章的规定。
如需完整 GB50034-1992建筑设计照明标准,请邮件联系:info@shlskj.com; 公司尽快回复你!
联系人:尹经理
手机:18917992510
电话:021-67871276
邮箱:lskj@shlskj.com
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振业路2号(LED产业园)